最高法:疫情期间应采用对涉案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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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在会上表示,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在对不动产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张述元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复工复产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还表现在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怎么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2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专门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这个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张述元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还是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张述元还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一张网这样的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提供无接触的司法保障和诉讼服务,这对于企业的复工复产,解决有关企业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