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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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作出解答。明确,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

  2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有关负责人表示,减征政策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各地要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

  缴费人可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