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修订仲裁收费办法明确四种退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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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收费办法》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的退费进行了具体细化,区分发出受理通知书前、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后四种情形, 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进行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