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5月1日起 商贷还清后不纳入公积金认贷范围

  • 时间:
  • 浏览:592

  近日,四川省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明确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款、提取部分政策通知》,对“认房认贷”认定、最高贷款额度、租房提取等标准做出调整。该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就“认房认贷”认定标准调整,《通知》指出,“认房”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认贷”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其中,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就最高贷款额度标准调整,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就租房提取标准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可提取1万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1.5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