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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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浩源(002700)4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近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公司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问题,新疆证监局分别对公司、胡中友、冷新卫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新疆证监局认定周举东、韩小锋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分别36个月内、24个月内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公告显示,2019年3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新疆浩源为该合同项下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主债权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预付款8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同时,公司存在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情况。2019年6月,因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2019年1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划扣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007.51万元。但公司未对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及划扣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并分别2月11日、3月6日公告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占用资金6007.51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