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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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4月1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