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很重要!法院给的小贴士 三分钟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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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保险时,这些情况消费者一定要了解清楚,给自己的保险保障加上一道“安全锁”!

  小编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的最新通报中了解到,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如实告知”纠纷的案件数量众多,占到全部案件的70%以上,争议焦点涵盖范围很广。

  随着公众风险意识增强,众多保险消费者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产品也在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各类保险案件尤其是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纷至沓来。

  西城法院近日通报了涉人身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梳理看2019年-2021年的人身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期为保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帮助。

  根据西城法院的通报,人身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如实告知”纠纷的案件数量多,占到全部案件的70%以上。所谓“如实告知”,是指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这是保险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在实操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在投保流程中设置相关询问事项,保险消费者如实回答即可。但这个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引发争议的情形,西城法院在通报中介绍称,比如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保险消费者是否存在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等。

  案例一

  2019年12月,王女士给其丈夫张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近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肿瘤、包块、结节、肿物或者甲状腺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答复为否。

  2020年6月,张先生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患有甲状腺癌及甲状腺结节。病例记载,张先生投保前的体检超声提示甲状腺结节。

  2020年11月,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在投保前体检已查出甲状腺结节,但投保时未就此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王女士和张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至西城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共计40万元。

  西城法院:张先生虽在投保前进行了体检,但在投保后才收到记载其患有甲状腺结节的体检报告,故无法认定王女士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交了张先生患有甲状腺结节的诊断资料,保险公司早已应知相应解除事由,却在近一年后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故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故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赔付保险金40万元。

  针对此类案件中的高发性风险,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法官田静霆建议,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

  西城法院呼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厘定产品价格,简化投保、理赔流程;保险行业协会应持续不断开展保险产品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工作,加大对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引导投保人理性投保维权、保险人诚实守法展业。

  法律确实能给保险消费者购买的保单上道安全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如果保险消费者的确自身存在过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案例二

  2018年5月,闫女士给丈夫李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询问李先生是否有饮酒、吸烟史,是否具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闫女士均回答否。

  2019年3月,李先生入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记录均记载,李先生有血压升高伴偏头疼病史3年余,高脂血症、动脉硬化病史5年,高尿酸血症3年余,吸烟及饮酒史数年。

  出院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后来,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至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万元。

  西城法院:因闫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提醒保险消费者,保险理赔争议诉至法院后,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病史记录也将成为法院查清事实、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保险消费者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

  田静霆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认真研读保险条款,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前,不要签署确认函。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消费者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客观填写健康状况问卷、投保单。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