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妥当解决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执行公积金分阶段适用现行政策的通告

2月27日,天津公积金管理处公布《有关妥当解决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执行公积金分阶段适用现行政策的通告》,全文如下:

各存缴企业:

为贯彻执行住宅和住建部、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妥当解决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执行公积金分阶段适用现行政策的通告》(建金〔2020〕23号),进一步缓解受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危害的企业和员工承担,现就提升公积金业务流程适用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受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危害的2019年一切正常存缴公积金企业,可按照规定向市公积金管理处申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危害,员工所属单位未立即存缴公积金的,不危害员工申公积金借款。员工于2020年6月30此前申公积金借款的,2020年1月至员工申借款之月视作一切正常存缴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之前的一切正常存缴月合并计算持续存缴時间。

三、员工因受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危害,2020年6月30前公积金借款不可以一切正常还贷的,未作贷款逾期解决,懒政贷款逾期纪录申报个人征信单位,已申报的给予调节。

四、因受新冠肺部感染病疫情危害,员工销售市场租房子在当一季度沒有提提取公积金的,可推迟至本年之内申请办理,获取信用额度按我区政策实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生效日实施,市公积金管理处原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标准。

 天津公积金管理处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