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郏县农村信用联社协作联社:行骗信用社贷款2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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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河南郏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信息,2012年至2013年期内被告袁某某某在无尝还工作能力的状况下,数次以别人委托人、虚构选购原料等虚报借款用途的方法,从郏县农村信用联社协作联社薛店农村信用社(下称为薛店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分多笔借款,并在借款时将借款状况纪录在薄上,其薄上纪录有100余笔借款。后经核实,袁某某某以别人的身份证信息,以购料等虚报借款用途,从薛店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69笔(每单2万元)总共207万余元借款。

借款出去后,袁某某某将借款用以向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贿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用餐、饮酒、设立网咖等。借款期满后,袁某某某未还款绝大多数借款,也未以具体用款人的委托人跟薛店农村信用社商议还贷事项,导致绝大多数借款迄今未还款。

另查清,张某任薛店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期内,为袁某某某以别人委托人申请贷款出示协助。袁某某某为表示感激并期望张某再次帮助,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依次三次到张某家里,每一次送十万元,总共三十万元。除此之外,张某于2013年4月以借款的委托人向袁某某某索取三十万元,袁某某某以便张某在袁某某某以别人委托人借款时再次出示协助,袁某某某根据银行转帐,拷贝到到张某特定的账号上三十万元。

此外,曾任薛店农村信用社联络人的李某、张某,在袁某某某以别人委托人借款期内也出示过协助,以表谢谢,袁某某某共向几名联络人贿赂十五万元。

郏县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袁某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行骗信用社贷款207万余元,金额非常极大;为牟取不正当性权益,给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以财产,总共75万余元,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虚假诉讼罪、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犯虚假诉讼罪、犯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决策实行刑期11年,夺走被选举权2年,并罚款RMB十五万元。并追讨被告袁某某某非法所得207万余元,归还郏县农村信用联社协作联社薛店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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