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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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上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在仙居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会议通报了2019年以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仙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政、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院杨卫敏、检察官助理王凯飚,仙居县各大媒体记者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

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2019年9月,仙居县检察院启动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在第一时间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

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当事人存在通过将借条金额写成实际借款金额的2倍、预先扣除利息和押金等形式虚增债务,并隐瞒借款人已归还借款本息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生效判决,进而攫取非法利益。在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我院将相关“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至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先后办理了俞某华虚假诉讼、俞某凤虚假诉讼、张某某虚假诉讼、徐某某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均取得良好成效,有效遏制“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蔓延。

同时,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多样、查处难度大等特点,仙居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出台《关于联合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强化沟通协作,加强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数据共享以及侦查互动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推动将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纳入县扫黑除恶绩效考核内容;对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根据“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检索出来的串案名单和县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比对筛查,进一步推进“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的核查。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仙居县检察院共受理“套路贷”、虚假诉讼案75件,已办结72件,提抗诉19件,发送再审检察建议24件,以上案件法院均已决定再审,案件正在陆续开庭审理过程中。

“套路贷”、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突破的是社会道德底线,挑战的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意志和铁的纪律,誓将“套路贷”、虚假诉讼这两颗“社会毒瘤”连根拔起!

答记者问

问题一:“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都是贷,为什么“套路贷”是违法犯罪?它的本质是什么,犯罪手法有哪些?

民间借贷是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通常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签订借贷合同时,在贷款金额之外约定“手续费”、“安装费”、“中介费”等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或行业规则的费用,且该费用加上约定的借款利息之和,总数超过以年利率36%计算的数额的;

2.借贷合同上虚增贷款金额,且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履约或提起诉讼时否认或隐瞒真实情况,仍按虚增的金额主张的;

3.借贷合同上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且出借人对于借款人已归还的借款本息不予承认或对履行合同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的;

4.借款人出于清偿借款的意思表示,按照出借人要求向第三方支付本息,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约或提起诉讼时不将该部分本息计入已付本息的;

5.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将前期超过年利率24%的高额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款凭证,且在要求借款人履约或提起诉讼时否认或隐瞒该事实的;

6.其他确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目前,仙居县内“套路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虚增借款金额和收取砍头息。比如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1万元,则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填写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同时在交付借款时还会扣除2000元“砍头息”,分20天还清,每天归还500元。借款后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则放贷人就会用2万元的借条以2万元的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隐瞒真实借款情况和还款事实,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最终通过利用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达到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问题二: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如何定罪处罚?

两者需要区分对待:

针对“套路贷”案件,应根据在犯罪过程中所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来进行定罪处罚。对于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其他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其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汇总明确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除此之外,虽然不具备上述情形的,但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问题三:作为普通民众,如果有民事案件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那已归还的钱如何处理?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给付的“本金”应当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如果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的“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

当意识到自己已落入了“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圈套中,务必及时报警,联系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千万不要越陷越深,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同时要注重对相关证据的留存,可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借条、银行卡明细(尤其是取现、转账的情况)、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收集,以便监督机关开展后续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侦查活动。最后,当事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查证、笔录等工作,主动提供案件的全部线索,助力早日打击严惩“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问题四: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仙居县检察院未来有哪些工作部署?为了帮助公众防范、远离“套路贷”,检察机关有何建议?

依据省院通过“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排查出的串案人员名单以及仙居县法院提供的职业放贷人名录,我院已梳理了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民事判决案件线索,并找出多名涉嫌“套路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下一步,我院将进行初查,后续将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理案件,持续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社会影响力。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讲座、微信推送典型案例等形式向民众普及该类案件的犯罪模式,营造全社会合力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套路贷”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得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担保等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为了远离“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建议您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理性消费,不要不计后果,盲目贷款;

二是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遭遇到“套路贷”、虚假诉讼,一定要及时报案,用法律的武器武装与保护自己。不要因为恐惧或者害怕,而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同时如发现周围可能存在的犯罪信息线索,应主动联系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查证笔录工作;也可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举报热线,积极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在这里,我们也承诺将对举报人进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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