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申人应另外具有下列标准

广西省北部湾经济区大城市(钦州市、钦州市、广西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人员员工,且户籍所在地在南宁、钦州市、钦州市、广西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畴内的,选购南宁行政区划内自己住住宅,可向南宁公积金核心申公积金房贷。

申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申人应另外具有下列标准:

(一)具备彻底民事权利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年纪在18岁(含)至退休年龄规定期内,即男士没满60岁、女士没满55岁。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机关事业单位中出任党务工作、行政部门管理方面的等同于正、副科级及以上的女干部和具备高级职称评审(含正、副高级职称)的女士专业技术(下称女干部和具备高级职称评审的女士专业技术)没满60岁,以上女干部和具备高级职称评审的女士专业技术以所属单位提供的说明为根据。

(二)具备有效身份证,包含第二代身份证、居住证明、澳港住户往来国内通行卡、中国台湾住户往来内地通行卡、老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老外护照签证等。

(三)住宅公积金缴存状况合乎以下规定:

1、住房个人公积金(下称个人帐户)处在正常的情况;

2、近期存缴月份应与借款申当月的间距不超过2个月;

3、已持续一切正常存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如存有以下情形的,经南宁公积金核心审批评定,可视作持续一切正常存缴:

(1)员工变动了住宅公积金缴存核心,变动前后左右存缴時间持续,且原本人余额迁移至南宁公积金核心个人帐户;

(2)因工作中变化、体制改革、申缓缴等缘故存有补交公积金的,补交一部分相匹配時间与一切正常存缴時间持续;

(四)在国内范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拥有购建住宅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且为购房人;申商转公借款的,需是原商贷贷款人及抵押人。

(六)已付款买房首付,首付款额度与所买房子总价格的占比不低于本实施办法要求的相对占比,且首付额度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相当于住宅成交价。

(七)有较平稳经济发展收益,具有对应的借款还款工作能力,个人征信优良。

(八)允许挑选南宁公积金核心认同的合同类型。

(九)南宁公积金核心要求的其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