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

近日,咸宁市公积金核心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征信认定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但凡贷款银行、信用卡或准贷记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都将不予以借款。

1、贷款、信用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之内的贷款逾期月张数总计实现6期以上(含6期)或持续做到3期(含3期)以上的;本信用卡或准贷记卡,就是指全部的信用卡或准贷记卡。

2、借款、信用卡或准贷记卡现阶段有贷款逾期未付清的;

3、存有“呆帐、资产处理、保证人偿还、冻结、冻洁”和“申请强制执行纪录”信息内容的。

(二)但凡在公积金核心的信誉情况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也将不予以借款。

1、公积金借款近5年之内的贷款逾期月张数总计实现6期以上(含6期)或持续做到3期(含3期)以上的;

2、5年之内有给予不实原材料骗提、贷款诈骗等违反规定应用公积金个人行为的;

3、2年之内有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公积金余额纪录的;

4、在公积金核心有公积金逾期贷款根据法律程序处理的。

(三)有下述情况的经核查后可以借款。

1、信用卡或准贷记卡因卡费、信用卡年费、信息内容附加费、报失费产生贷款逾期并付清的,能给予相匹配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证实;

2、有贷款逾期已付清的助学贷款,给予相匹配金融机构(或承担助学贷款的政府机构)出示的有关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