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人(或配偶)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在本市购房的异地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的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四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审批和管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承办。

第二章 申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六期以上;

3.商转公贷款申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人配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6.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1.可申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2.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申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抵押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人应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产权明晰,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原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注销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

第四章 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商转公贷款申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2.商转公贷款申人在委托贷款银行用于还款的一类银行卡;

3.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4.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近期所有还款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

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时,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给申人发放商业银行需填写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告知函》,一式两份;

2.商转公贷款申人向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本息申,原商业银行填写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和贷款余额明细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告知函》,并盖章确认;

3.商转公贷款申人持同意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和贷款余额明细的《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告知函》、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出具《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初审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本息;

4.商转公贷款申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受托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及相关贷款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

5.公积金中心对申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商转公贷款申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和能足额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差额的有效凭证,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人理由。

6.商转公贷款申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

7.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人办理并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按《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约定,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原商业贷款,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8.当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抵冲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后,原贷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将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前去不动产登记部门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除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与本市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条件一致,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受理、审核、审批和合规性审查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和停止条件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或停止须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按照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的原则,充分研判本市房地产市场潜在住房贷款需求,适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而行。

第十四条 当全市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且有下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应择机启动商转公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且有上行趋势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贷款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来研判确定部分停办或实行轮候安排商转公贷款业务;全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应及时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未按商转公贷款业务程序封闭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或者未及时将注销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导致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无法按时结清或原有抵押登记无法及时注销,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