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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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从修改内容来看,我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将进一步被放宽。

  据悉,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1月,工信部发布了《准入规定》,并于2017年7月起开始实施,,是新能源车企产品上市销售必须符合的准入条件。《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是为了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准入规定》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是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此外,根据上述4方面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也作出相应修改。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