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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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条例》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据悉,这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部涵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性法规。

  基本医疗保险是民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在具体经费投入上,主要体现为《条例》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保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条例》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我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进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资格互认、医药产品采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据医保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全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已能够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我市医保部门正在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积极研究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联网结算工作,目前系统开发测试已经成功。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治病钱,《条例》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了医保部门强有力的监管手段。针对执法实践中有些涉嫌骗保的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时调整其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也就是停止其联网刷卡结算。对查实具有欺诈骗保行为的,将给予骗保金额3—5倍的罚款,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截至2019年末,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137万人,定点医药机构1579家。2019年基金收支总规模超过730亿元,全年就诊人次达10278万人次,其中住院132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