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披露涉“瑞德西韦”项目信息不完整 上交所对该公司及其董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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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交所3月1日披露,物产中大(60070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决定对该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上交所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公司做出上述表述后,市场媒体较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13日收盘涨停。

  2月13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一是瑞德西韦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于治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即使相关临床试验成功,后续科本药业生产相关产品尚需取得美国 Gilead公司的专利授权;三是该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存在因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而暂缓实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药业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0.27%,归属于公司的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0.18%,营业收入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0.12%,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的0.66%,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上交所表示,当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物的研发、生产等情况受到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美国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正在武汉市开展第三期临床试验,市场对该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开发进度高度关注。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据上交所披露,公司及时任董秘陈海滨在异议回复中称:一,本次瑞德西韦制剂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二,“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提问较多,市场信息夸大其词容易误导投资者,在向科本药业核实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进行如实客观的回复,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未违反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提问的相关要求。三,关于未明确说明瑞德西韦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需要美国Gilead公司授权的原因,公司表示,根据行业惯例,此类项目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不需要Gilead公司授权,故回复中未特别强调;同时,根据《专利法》强制许可规定,专利管理机构极有可能强制许可其他药厂生产,公司的相关回复内容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且公司在回复投资者问题时也提示了该产品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四,公司于2月13日当晚即积极配合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再次向市场提示风险,应属于违规情节较轻的类型。

  对此,上交所认为,公司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作为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在当前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毒相关药物研发、生产情况的背景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不影响其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根据“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目前公司相关项目的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是否需要Gilead公司授权及能否获得国家强制许可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未对该重要信息进行充分且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就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提示与说明。公司对于上述不确定性及风险均在直至2月13日提交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才予以补充。公司所称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实际情况、属于行业惯例、已进行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不当发布信息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