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可申请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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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发改委、住建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我省各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可申请改造相关设施。

  改造项目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垃圾收储(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卫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站及养老抚幼、停车场、便民市场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交、通信、供电、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不在此次改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