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定增屡次生变后 长城证券再回应监管计提减值、债券承销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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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亿定增屡次生变的长城证券,近日再次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3月14日晚间,长城证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长城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长城证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德勤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所、认真核查《告知函》所列问题,重点回复了信用风险、计提减值合理性、公司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保荐承销的债券项目是否存在违约等问题。

  在金融资产方面,监管认为长城证券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及比例较高。对此,长城证券称,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位数水平,减值计提充分谨慎。

  截至目前,长城证券底层资产涉及违约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共6项,具体分别为“13中森”私募债、“12福星门”私募债、“15机床MTN001”私募债、“15云峰PPN005”私募债、“15东特钢PPN002”私募债、金龙机电与长城证券开展的股票收益互换交易业务以实施其员工持股计划。

  除“13中森”私募债、“12福星门”私募债需要计提共6400万元外,其余均已结案。

  截至2021年9月末,长城证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底层资产中涉及13笔资产存在信用违约情形,均为债券投资,账面价值合计1.4亿元。剔除前述已违约债券后,长城证券其余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债券投资外部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以及可转债,不存在其他未违约但明显存在信用风险的底层资产。

  保荐承销的债券项目方面,长城证券表示,公司历年作为牵头主承销商或独立主承销商的出现过违约或到期无法兑付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部分已通过处置资产偿还债务;部分已按照债务重组方案兑付完毕;部分终审裁定由发行人在内的数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部分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 发行人尚在重整过程中。

  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不对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承担偿还义务,公司没有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公司管理层评估公司于报告期末对前述承销的已违约债券未构成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去年7月,长城证券发布定增计划,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100亿元,当年9月获证监会受理。

  天眼查显示,当前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华能资本持有长城证券46.38%股权;深圳能源持有12.69%股权;深圳新江南持有12.36%股权。

  该定增计划随后也遭到证监会的质疑,2021年10月19日证监会提出反馈意见,要求长城证券说明第二、三大股东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提到: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八条提到:“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后不久, 长城证券发布公告称不再将深圳能源、深圳新江南作为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2022年2月18日晚间,长城证券公告称本次拟定增募资总额由不超过10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84.64亿元,与最初相差约15亿元。

  募集资金逐项用途也有所调整,长城证券拟用于资本中介业务不超过50亿元及拟用于证券投资业务不超过25亿元这两项资金未做调整;而偿还债务由不超过2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9.64亿元。

  调整后,长城证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9.31亿股,发行对象为包括华能资本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其中,华能资本拟出资不低于20亿元且不超过46.38亿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