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巨杉资产投资可转债“踩雷” 再次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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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可转债市场频频演绎“逆天上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引起了市场的注意。知名私募齐东超旗下的巨杉资产因为投资可转债项目,与上海乐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乐昱创投)、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世)等机构合伙协议纠纷对簿公堂,巨杉资产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记者,这类案件比较麻烦,之前都不太规范。不过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须知,围堵属于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等三类私募非标业务,堵上了漏洞。之后又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制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至此私募基金可投资的范围渐渐变得清晰。

  巨杉资产申请再审

  巨杉资产申请再审时表示,海通创世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致使《合伙协议》投资可转债项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海通创世作为乐昱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经过备案的专业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具体来说,在前期,海通创世虚构并不存在的可转债产品,以投资之名隐瞒借贷的真实意图;不依法律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不对合伙企业进行基金备案,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和实现可转债项目的真实意愿和任何行为。在后期,在视网危机出现时,其不及时提起诉讼和保全,反而擅自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及《分期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放弃乐视海外主体原有担保责任,降低利率。其种种违法违约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导致《合伙协议》投资可转债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已成就。

(文章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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