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信委发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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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

  相关措施包括: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中的贯彻落实措施进行办理。在2020年6月30日前,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

  具体来看,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措施囊括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具体事项。

(文章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