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出新规 缓解险企转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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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且在偿付能力、额度、比例、备案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

  自从2017年保险行业强调“保险姓保”、回归保障本源,中短期产品遭到监管的严格管控。(详见本报报道《保险转大弯:强化保障本色》。但在转型中,一些险企也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两全保险是银保渠道的主打产品,将利好银保渠道的开门红。同时,此举为低利率环境下的过渡性务实之举,有利于解决一些险企的流动性问题与资产负债配置压力。

  强化保障基调未变

  此前,监管规定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这也意味着,中短期产品只能是两全保险。

  在今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则直接把中短期产品定义为: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

  记者注意到,《通知》内容与上述征求意见稿大体相似。如禁止名实不符,规避“长险短做”等行为,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

  在比例要求方面,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在销售宣传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在备案要求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公司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

  而在偿付能力规定上,《通知》较征求意见稿则更为严格。规定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而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要求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助力险企平稳转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彼时,大量中短期保险理财产品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冲规模的利器,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给行业带来很多问题。

  2016年~2017年,原保监会连续发文严控中短期产品总量。特别是,2017年5月下发的“134号文”,相当于禁止了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严格管控之下,大批保险产品下架退出市场,而一些险企新的保险产品开发未及时跟上,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和满期给付上升,部分公司的现金流不足风险凸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之前严管中短期业务很有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压力。为了‘转大弯’而不是‘转急弯’,在一定条件下放行3~5年产品,同时鼓励5年以上产品,对于缓解部分险企的现金流压力,支持其平稳转型,此次两全新规具有积极的意义。”

  北京保险服务中心总经理邓建华告诉记者,“事物发展是一个动态平衡,财富管理业务与保障性业务要同时并行,这实际上是动态平衡的矫正行为。”

  “一些公司出现现金流问题,以前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财务再保险、增资处理。现在适度放松3~5年中短期产品,让险企可以发行一些理财产品缓解现金流问题,毕竟现金流问题是金融业中大风险。”邓建华说。

  交银国际发表研究报告表示,中短期两全险的理财属性较为突出,监管放行5年期以下两全险的销售,将有利于行业短期保费加快增长,以及稳定代理人队伍。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