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财险盘锦中支违法被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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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盘银保监罚决〔2021〕6号)显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虚列费用并提取资金22万元,全部用于返还给投保车险的保险客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杨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直接责任。

  盘锦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高杨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盘锦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银保监罚决〔2021〕6号

  当事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振兴地区科研小区0076号

  主要负责人:高杨

  当事人:高杨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121************

  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职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虚列费用并提取资金22万元,全部用于返还给投保车险的保险客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高杨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关于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高杨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