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市第一枪”打响:哈尔滨16条楼市利好来了!鼓励买房 最高补贴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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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哈尔滨新闻网,为促进哈尔滨市房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出台“十六条”稳定房地产市场!

  具体有多条重磅利好,包括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人才,购首套房最高可获10万元购房补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等。

  据悉,此前哈尔滨楼市已连跌8个月。有分析认为,此次哈尔滨出台的政策有很强的信号意义,预计后续跟进城市会增加。

  哈市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据哈尔滨新闻网,为认真贯彻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总体目标,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全文共有16则举措,有4大关键:

  1、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开发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意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2、吸引人才,大中专以上学历都有补贴,最少2万,最高10万

  依据《意见》,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依据《意见》,我市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4、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5%执行

  依据《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为何推出此政策?

  楼市过冷、人才外流是关键

  为何推出该重磅“救市”计划?分析认为,哈尔滨楼市过冷和人才外流是两大关键因素。

  1、楼市过冷,市场供过于求

  自2020年开始,哈尔滨楼市随着新冠疫情暴发就受到严重冲击。从2021年3月份开始,部分项目采取降价销售策略,以求快速回笼资金,但在成交量短期上扬后,便迎来强调控,购房者观望情绪加剧,市场逐渐进入艰难期。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数据显示,哈尔滨新建商品住宅持续性出现供大于求的态势。到目前,哈尔滨楼市已连跌8个月。

  据此前中国房地产报报道,哈尔滨楼市正遭受重大冲击:哪怕不少开发商纷纷打出“降价牌”,但销量未见明显提升。万科、融创、华润、中海、绿地等房企推出多项优惠活动,其中包括一元秒杀一平方米、买房送家电、一口价特价房限时秒杀等,但销量未见明显提升,甚至不少楼盘黄金周销量达不到两位数。数据显示,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哈尔滨新房成交仅345套。

  冷清的交易已经影响到了企业生存。

  2、人口流出严重。

  在最新公布的七普数据,哈尔滨省会哈尔滨的常住人口为1000.99万,较六普时减少62.6万,成功守住了一千万的整数关口。尽管如此,哈尔滨仍然是十年间全国唯一出现人口净流出的省会城市。同时,也成功退出了全国十大人口大市的行列。

  哈尔滨近期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三、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四、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六、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七、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九、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十、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十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二、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十三、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不实信息,依法依规处置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十五、市九区按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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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