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院发布国内首个网游地方性司法规范 涵盖直播侵权主播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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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黄莉玲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点。与此同时,游戏侵权、主播跳槽等游戏行业纠纷屡屡见诸报端。

  4月12日,广东高院对外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旨在规范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据悉,这是国内首个总结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地方性司法规范。

  一直以来,广东都是我国游戏产业大省。《2019广东游戏产业报告》显示,去年广东游戏产业总收入达1898亿元人民币,占到全国76.9%。此外,2019年广东游戏企业总数超一万家,排在全国首位,头部企业年营收超20亿元共计7家。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过多起知名网络游戏纠纷案件,如《梦幻西游》直播案、《王者荣耀》侵权案等等。

  游戏元素、画面、连续动画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指引》明确了审查的方向,包括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设计,是否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是否具有审美意义,是否符合以类电影作品构成要件等等。

  那么认定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时,需要考虑什么?《指引》特别细化规定,将独创性、可复制性、有无伴音连续动画、游戏预设范围、作者独立完成及个性化设计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3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案件,就涉及网络游戏的定性问题。法院认为,《王者荣耀》属于类电影作品,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诱导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进行传播,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判决某文化公司向腾讯公司赔付496万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在游戏侵权案件中,“用户直播操作下的游戏画面是否属于创作”,也常常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南都记者注意到,广东高院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特别提到,《指引》并未全面否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指出应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司法政策,在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进行慎重判断。

  《指引》指出,如果游戏画面是根据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的,那么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但如果游戏为用户预留创作空间,用户在预设范围外进行创作,则享有创作成果的著作权。

  此外,当前直播行业的兴起,涌现出一大批游戏主播,平台挖角、主播跳槽事件也频频发生。南都记者了解到,2018年游戏主播“嗨氏”因违约跳槽,被法院判决向虎牙直播支付4900万的添加违约金。

  对此《指引》规定,主播违反排他直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如果主播是凭自身能力为其他平台获取优势,不违背商业道德也不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涉及平台挖角主播实施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审查平台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及其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事实上,网络游戏行业里的不正当竞争,并不止于平台挖角主播。因此在审理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指引》要求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是否违反包括行业惯例、技术规范在内的商业道德,是否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