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监管指引征求意见 减持或要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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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下称“监管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指引”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人行为规范、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管理制度、股份减持、监督管理等几方面进行了规定。

  证监会表示,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监管指引”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除外。

  “监管指引”中关于单独计票内容规定,精选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在独立董事方面规定,精选层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精选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其所受聘精选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此外,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精选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建立健全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与管理机制,及时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别表决权的滥用,保护投资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监管指引”作进一步修改,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