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调节公积金有关现行政策
- 时间:
- 浏览:379
1、员工家中购、建自住住宅提取公积金付款购房款或还款盈利性购房贷款的,撤销公积金借款频次和房子套数限定。
2、员工家中申应用公积金选购新创建产品住宅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在其中长泰县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园区不低于30%)。
员工家中已应用并付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再度申应用公积金选购新创建产品住宅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40%(在其中长泰县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园区不低于30%)。
以上选购新创建产品住宅的最少房贷首付比例调节自发性文之日起实行,以递交房产买卖合同书网签备案時间为标准。
3、加强公积金流通性风险管控。当资产利用率做到90%(含)以上时,依据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